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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税政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7]150号颁布时间:1997-09-25


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政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1997]1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文中反映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政问题批复如下;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文中反映的农林场、村委、自然屯将集体土地出包出租外单位、个人的或者农林场、村委自然屯内部承包人将承包集体用地再转包转租给外单位、个人的这两种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租赁行为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因此,由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水面进行开发后再转包取得的纯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第九条,村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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