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81号
颁布时间:1998-05-1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局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每年要选择2~3个高收入行业及应税所得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辅导,以点带面,使宣传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三、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