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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62号颁布时间:1998-04-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我区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7]12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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