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62号
颁布时间:1998-04-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我区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7]12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