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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税收票证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109号颁布时间:2003-07-01


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效率和强化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税收票证职能,区局决定改变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目前县(市)地税局直接到区局领取税收票证的做法。今后,各地市地税局应向区地税局领取税收票证,各县(市)地税局应向所在地市地税局领取税收票证。具体是今年11月底前,各县(市)地税局所需税收票证仍由各县市地税局到区地税局领取。从2003年12月1日起,各县(市)地税务局所需税收票证由县(市)地税局向所在地市地税局领取。地市地税局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地税局领取下一年度所需税收票证。
  二、各县(市)地税局因税收票证、税款被盗、丢失以及印刷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所在地市地税局按《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核销。发生损失税收票证在100份或损失税款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地市地税局报区地税局审查核销。
  三、各县(市)地税局的税收票证报表由各地市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地税局。各地市地税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将下年的用票计划汇总上报区地税局,以便区地税局制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四、各地市地税局要认真做好县(市)地税局已领税收票证的交接准备工作。
  五、各地市地税局务必加强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抓紧做好票证库房和税收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票证库房和票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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