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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从个体屠商宰杀经营生猪交纳的定额税款中拨付畜牧防疫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6)财预字第3号
颁布时间:1986-01-18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22号文件规定。不论农民自宰和屠商宰猪上市,均由税务部门增收每头1.5元的防疫费,交由畜牧部门使用。根据这一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对个体屠商宰杀经营生猪交纳的定额税款,可从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税款中,按征收的头数每头猪1.5元的定额计算,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交畜牧部门作为防疫经费之用,各地财政部门一九八五年还没有拨付的应予补拨;对拨交畜牧部门的这部分收入,税务部门也不计提市场税收分成,如已计提了的,应退回财政,以便统一拨付。此项资金不要划出预算外,仍作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作收入退库,作支出安排,列其他支出处理;畜牧部门作为财政拨款,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决算,并及时检查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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