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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穷社穷队贷款购买耕牛可暂给予免征牲畜交易税问题

(80)财税二(10)字第11号颁布时间:1980-11-08


  原区革委会桂革发(1979)286和区财政局(80)财税二(10)字第10号文关于恢复国营、集体单位征收牲畜交易税的规定执行以来,许多地区反映:目前农村有部分穷社穷队,特别是山区穷社穷队,家底较薄,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购买耕牛,或用国家无偿支援的资金购买耕牛,可否免征牲畜交易税问题。经研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对穷社穷队向银行贷款或用国家无偿支援穷社穷队的资金购买耕牛,可凭公社革委会证明,报经当地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给予免征牲畜交易税的照顾.希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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