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农话通信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复
桂地税函[1997]49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农话通信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桂邮财[1997]18号)收悉。鉴于你局是全区农村电话通信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农话通信综合管理工作,无固定的经营收入来源,且你局1996年总机构实际开支管理费360万元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1997年向各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请你局根据各分支机构的承受能力提取管理费,并将分摊的结果报送我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年度终了后,请将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送我局。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