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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预字[1996]第43号
颁布时间:1996-05-04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库):
根据财政部《
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政办[1996]2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包括外省(区)在广西境内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1、自治区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自治区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自治区级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自治区金库和地方金库。
2、自治区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自治区和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自治区级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自治区金库和地方金库。
3、自治区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平时暂作自治区本级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年终由区财政再与参股单位同级财政按投资比例和股份结算。
三、其他形式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如外省(区)与我区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区内各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含外商参股、其股本金未达注册资金25%以上的),其缴纳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平时暂作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金库,年终由有关地区、市、县财政再与参股单位同级财政按股份结算。
四、有外资股(指外商参股的股本金超过注册资金25%以上的“三资”企业)的合营、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仍按区财政厅(91)财预字第58号文《关于我区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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