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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8]37号颁布时间:1998-06-24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本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的检查工作应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全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工作一并进行。
  二、各地检查纠正的情况,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税字[1998]36号)的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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