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4]309号颁布时间:1994-07-08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范围内,除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并入主营方面的部属工附业企业部分)所得税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及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的柳州机车车辆厂、柳州木材防腐厂的所得税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外,铁路部门所属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附件二中的企业名单系铁路主管部门提供,铁路部门(不含地方铁路部分)所属国有企业在我区有299户,如有遗漏,请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户数进行征收管理。
三、铁路部门兴办的集体企业,按原征管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比照我区新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四、地方铁路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1、国税发[1994]066号
2、铁路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