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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19号
颁布时间:2007-04-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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