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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4]434号颁布时间:1994-01-0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屑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区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我区电力企业除南宁供电局、柳州供电局、桂林供电局,河池供电局、钦州供电局、玉林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防城港供电局以及西津水力发电厂、洛东水力发电厂、拉浪水力发电厂、麻石水力发电厂、拨贡水力发电厂、六甲水力发电厂、合山电厂、田东电厂集中由区电力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外,其它企业均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企业所属的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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