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77号
颁布时间:1998-05-0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此文进一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除按本《通知》执行外,具体计征办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函复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