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1997]248号颁布时间:1997-12-25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