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2]166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科研机构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98号)文执行。
二、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