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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营商业部门在收购环节已纳工商税的菜牛给予免征牲畜交易税的范围问题
(83)税二(11)字第27号
颁布时间:1983-04-28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52号文件规定:国营商业部门在收购环节已纳工商税的菜牛给予免征牲畜交易税,其中对“国营商业部门”是指那些范围的问题。经请示税务总局电复:“国营商业部门是指食品、外贸、供销社”不包括一般的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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