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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78号颁布时间:2004-04-05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税务行政复议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纠正违反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复议职责,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规则》为契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将精通法律、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调整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
  二、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复议申请:
  (一)经责令受理,逾期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经过复议机关批准的;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根据《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制机构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
  (四)审理查明的情况;
  (五)处理意见;
  (六)送审查报告的日期,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确定。
  四、“复议专用章”暂不使用。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使用印章的,一律盖所在税务机关的公章。
  五、为方便工作,根据《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三十八条、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等规定,区局补充了《答辩书》等4个文书,供各地使用。有关法律文书、表格由各复议机关按照总局和区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六、各级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案件终结后,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做好有关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规则》施行后,1999年12月15日区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地税发[1999]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答辩书(略)
   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略)
   3.延期审理审批表(略)
   4.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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