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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49号
颁布时间: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桂地税发[2006]365号)第十二条作如下修订:
一、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具体数额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的征期内最后一个纳税期,但纳税人需要提前缴纳的,可在最后一个纳税期之前征收。如纳税人提前缴纳,在简并的征期内有停业或注销的,多缴的税款可抵减下一征期的税款或申请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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