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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209号颁布时间:1996-06-14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在本文到达之日前已判定为纳税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按纳税户进行征管。
  二、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确定采取核实或核定的方法计算征税如有不同的意见。或者是国税局、地税局指定的代扣代缴人不一致但又协商不成的应将情况分别逐级上报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并按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协商一致后批复的意见执行。
  三、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四、各地所需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情况交换表》、《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表》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请根据本文所附的式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104号文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桂国税发[1995]25号文转发)所附的式样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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