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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的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发[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2-21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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