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226号颁布时间:1999-11-23
通讯工
具类别 |
通讯工具使用人员 |
每人每月扣除额(包括管理费和通话费) |
住
宅
电
话 |
1.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秘书长 |
110元 |
2.在职厅(局)级干部 |
80元 | |
3.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
66元以下 | |
移
动
电
话 |
4.在职省级领导干部、区直部委办厅局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各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
250元 |
5.部分保留公用的原公费购置的移动电话(保留公用的数额桂办发[1998]52号第四条第2款有具体规定) |
250元 | |
6.区、市、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外事接待、纪检、监察部门,防汛防震、防火等减灾特殊岗位的移动电话(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审批) |
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