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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226号颁布时间:1999-11-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限额标准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掌握。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
通讯工
具类别
通讯工具使用人员
每人每月扣除额(包括管理费和通话费)
1.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秘书长
110元
2.在职厅(局)级干部
80元
3.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66元以下
4.在职省级领导干部、区直部委办厅局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各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250元
5.部分保留公用的原公费购置的移动电话(保留公用的数额桂办发[1998]52号第四条第2款有具体规定)
250元
6.区、市、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外事接待、纪检、监察部门,防汛防震、防火等减灾特殊岗位的移动电话(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审批)
250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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