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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10-2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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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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