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61号颁布时间:2006-09-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桂税发[1990]558号)文中第一条第3款中的“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