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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06]42号
颁布时间:2006-05-22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考虑到保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2号)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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