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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32号颁布时间:2006-02-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