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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43号颁布时间:2005-12-16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和城乡市场供给至关重要。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周边国家和国内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区家禽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确保我区家禽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子财政补贴
  (一)对2005年全区应免疫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 (市、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扑杀补偿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局另行制定。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兔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干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特别是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禽产品加工企业应对禽流感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及时给予必要支持,确保禽流感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种禽企业(具体名单以农业部公布为准),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办法由贷款银行制定。按国家规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负担9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扶持种禽生产和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种禽场是恢复养禽业生产的基础,需要特别保护和支持。按国家规定,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和自治区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二)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管理和防疫制度。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便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障衣民的利益。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要通过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四)因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认真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持政策,让养殖农户和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扶持。
  (二)各地级市要尽快确定免疫补助经费的县(市、区)负担比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兑现承诺,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帮助企业把国家的扶持政策传递到农户。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合同、订单履行情况以及龙头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督,并将结果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四)自治区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财政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举报案件,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查处税收方面的举报案件。
  (五)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防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在防疫紧急时期,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对私自采购假劣疫苗的养殖者,疫苗经费不给予补助,造成经济损失不给予补偿。
  (六)为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将适时组织督查组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上述规定的地方或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子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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