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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24号颁布时间:2006-01-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