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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71号颁布时间:2005-11-3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
  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
  (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
  (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
  (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主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五)对实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的检查;
  (六)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包括个体“双定”户)的检查;
  (七)对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人财务情况等有关事项的核实检查;
  (八)对关、停、并、转等企业税款及其他事项的清理检查;
  (九)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十)其他需要由征管部门负责的检查。
  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
  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即税务稽查,是指由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它有完整、规范的稽查程序和分工,各环节相互制约,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查处;
  (二)对涉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行为的查处;
  (三)对涉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对未具有以上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达1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
  (五)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应当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六)群众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
  (七)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应当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八)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九)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
  三、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主要是为了做好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而税务稽查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维护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互为补充,互相支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
  (一)严格执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稽查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的规定,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稽查工作计划要同时抄送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安排日常检查工作。凡未列入稽查计划需要检查的,必须经过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凡是稽查部门已经立案检查的,征管部门不能再进行日常检查。征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线索,需要对同一纳税人进行立案查处的,必须经本级地税局分管领导批准,稽查部门方可进行检查,征管部门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者涉案税款达1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及时以《税务稽查情况反馈书》的形式将检查发现的征收管理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征管等有关部门,征管等有关部门据以加强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
  (四)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生或遇到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工作,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地税局分管局长或局长裁定。
  四、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的缴库问题
  (一)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撤销。对违反规定,超过期限后仍未撤销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有关账证的结报及缴销工作。账户清理期间,稽查局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金库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账与款、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完全一致。账户清理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统部门,会计账、证、表由计会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
  (三)稽查查补税款的缴库。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缴入国库,即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稽查查补”字样。同时,各级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为保证查补收入及时征收和税收会计对查补应征数进行核算,稽查部门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给征管部门。纳税人缴纳查补税款、处罚、滞纳金入库后,征管部门应及时提供一联完税凭证(或复印件)给稽查部门,以便稽查部门结案归档,并对拖欠的税款依法进行追缴。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共同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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