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6日 桂地税发[2005]16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
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希望各地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
度:
一、每一新年度的1月15日前,上报当地“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以便整
理上报总局。
二、各地在2005年10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
[2005]17号)的情况及今年1-9月份“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上报区局
财产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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