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 桂地税发[2005]14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区地方
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
税发[2005]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的意义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
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支持、
鼓励、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按照依法治税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管
理的要求,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及其加强个体税收征
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保证
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
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
从2004年4月起,区局已对各市上报的10户个体大户和列入全国45个重
点集贸市场的南宁市、玉林市实行按月动态监控,各市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5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
[2005]85号)的规定执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
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
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区局征管处,以便及时整理上报总
局。
三、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手续
在加强集贸市场个体税收征管中,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个体经济应享
受的各种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在办理涉税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
要以热情、高效、快捷的方式,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手续,做到能减少审批的
则减少审批,能简化的则简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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