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9日 桂地税字[2004]587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
免抵增值税办法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征税
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
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
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
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因此,实行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
退两条线”法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
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
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申报缴纳时间。为简化操作,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
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于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年末
根据国税部门退税机关正式批准的“免抵税额”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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