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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50号
颁布时间:1996-02-06
1996年2月6日 桂国税发[1996]5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函[1996]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中所指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应严格掌握在我局桂国税发[1996] 3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即:企业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开具发票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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