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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发[1997]132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桂国税发[1997]132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我区一些地方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清理检 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反税法规定的做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新税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业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新税制实施 后,由于一些行业进项抵扣很少,税负比较重,企业生产艰难、部分一般纳税人要求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这是不允许的,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严格按增值税条例 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一般纳税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对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税款的问题;近一、两年来,一般纳税人异常申 报的现象日趋严重;对组织收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个别地方为了保收入,对异常申 报的一般纳税人采取按征收率征收税款的错误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各地要 结合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立即将这种做法纠正过来,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其库存货物进项税额处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按《自 治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 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1号)办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检查清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80号),先将检查清理的情况 及整顿意见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查之后,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区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对那些工业生产型的企业,特别是以农业产品、矿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 行深加工的、环节税负高于6%的矿山企业、罐头食品企业、建材企业以及电力公司, 或者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慎重处理,不搞一刀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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