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桂财税字[1997]10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