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发[1997]35号颁布时间:1997-01-25

     1997年1月25日 桂国税函发[1997]35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