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发[1997]35号
颁布时间:1997-01-25
1997年1月25日 桂国税函发[1997]35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孟加拉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