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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2]136号
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桂地税函[2002]13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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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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