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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680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桂国税函[2003]68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中第三点所涉及的内容,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仍执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在申报期内企业 带上月未抵的抵扣联来认证应给予认证,但应在认证的当月抵扣。希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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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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