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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509号
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4日 桂国税函[2003]50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通知下发之前,我们 已按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函批复的免征增值税文件仍然有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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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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