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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桂国税发[1999]9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141号)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二、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 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 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在区内实 行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汇总纳税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 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汇 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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