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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8-06
2001年8月6日 桂财税[2001]3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1号)转发你们。对文中第“五”点所指的“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 定计税价格的”是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354号所列的29个牌 号规格卷烟之列的;不在这29个牌号规格之列的,属未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实际出 厂价格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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