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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桂国税发[2000]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示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中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 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 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 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 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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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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