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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4]103号
颁布时间:1994-07-15
1994年07月15日 桂政办[1994]103号 为了做好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原则上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粮食购销价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3]50号)的精 神办理。 二、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的公粮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中等标准质 量定购粮价格执行,即交早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49.5元,交晚籼稻谷 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59.4元;玉米地区原有下达公粮玉米任务的,交玉米每 50公斤不能低于46元;贫困缺粮地区,原来下达公粮折征代金任务的,其公粮计 税价格,比照公粮结算价格办理;经济作物区,原来下达公粮实物任务转交代金的, 其公粮计税价格,按市场粮食中等价计算。 三、粮食部门接收的公粮,必须按规定期限结算公粮价款,并解缴金库,确保国 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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