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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147号颁布时间:2009-03-23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的“定额标准”暂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执行,即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