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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告[2008]656号颁布时间:2008-12-15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实际,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同时对2008年以来已按18%税率预缴税款的上述企业,可以将18%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第四季度应预缴的税款。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仍按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三、为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负担,请各基层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强政策宣传,避免汇算清缴时期出现大量的退税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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