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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59号颁布时间:2008-04-2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17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328元/每月。
  从2008年4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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