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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606号
颁布时间:2007-12-21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特征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栏,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滞纳金时,应填写这两项。新版发票的其他项目以及所采用的纸张、颜色不变。新版发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
二、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衔接
市局库存现行版本《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完后,即时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启用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可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项内容填写在现行版本发票的“附注”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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