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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5号颁布时间:2007-01-25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我局已经深地税发[2003]676号予以转发。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待以后明确后再另行通知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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