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121号颁布时间:2007-03-02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车船税不再给纳税人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标志,请各区局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另各区局已经领取的2007年车船使用税标志请暂存放区局税收票证库房,市局将另行通知统一销毁。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