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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
颁布时间:2007-07-11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经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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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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