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39号
颁布时间:2006-08-25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删除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223号)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
上一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